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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12948253/2024-68191 | 信息分类: | 卫健、妇女儿童、体育 / 部门文件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4-08-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市政府办公厅华体网: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关 键 词: | 普惠托育;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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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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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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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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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的战略部署,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以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建设为契机,加快推进全市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区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统筹配置0—6岁育幼服务资源,优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托育支持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为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26年底,全市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8个以上;普惠性托位占比60%以上;医疗机构与托育服务机构签约、指导率达100%,市、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全面建成,入托家庭服务满意度达99%以上,形成方便可及、普惠优质、医育融合、覆盖城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打造引领全国托育服务发展的南京样本。
三、重点任务
(一)统筹育幼资源,优化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1.科学规划育幼资源布局。出台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有效指导设施建设,构建与本地区适龄婴幼儿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育幼服务设施规模和布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以下重点任务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单独列出)
2.加快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在保障3—6岁幼儿普惠性学位供给和保教条件的前提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空余学位等资源,面向周边2—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幼儿园对其开办的托班进行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委)
3.扩大社区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新建居住区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与适龄婴幼儿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采取改扩建、购置、转换、租赁等方式,完善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等设施共建共享,支持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整体转托育机构。结合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程,加快建设一批社区嵌入式托育点,打造群众身边普惠园。鼓励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优质幼儿园参与社区普惠托育点建设。到2026年,实现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应建尽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4.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服务。支持产业园区、机关、高校等企事业单位通过自主、联盟或联合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在工作或生活场所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办托单位出台扶持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普惠托育供给成本分担机制,到2026年,新增用人单位办托超过20个。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新增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内容,通过自身力量或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开展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
5.鼓励国有企业举办普惠托育。发挥国有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利用自身要素优势带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采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开展普惠托育项目建设。支持经营业务相关联的国有企业参股或发起成立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国资委)
(二)增加经费保障,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
6.加强财政支持保障。公办幼儿园托班与园内3—6岁幼儿同等享受生均经费财政补助支持保障政策。建立健全普惠托育奖补制度,所有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可参加普惠托育机构和省示范性机构评选,通过的可给予相应奖补。建立完善基于实际入托人数的补助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可按照不同月龄合理确定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发改委)
7.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公办托育机构(含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办托育机构(含民办幼儿园托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政府、家庭、社会合理分担机制,确定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加强对托育服务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收费行为监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
8.落实相关托育支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托育服务,获得的专项补助经费按照规定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和水电气民用价格政策。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补贴形式,支持托育设施建设。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发展托育机构责任险和意外险业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建委、市水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9.推进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支持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育幼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常态化开展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演练、照护技能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等。到2026年,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从业人员保育师持证率达90%以上。将托育技能竞赛纳入年度南京市职工技能竞赛工种(项目),落实相关奖励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
10.完善人才管理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发展空间、薪酬待遇、职业晋升通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建立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审查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追究惩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虐待婴幼儿行为,构成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施信用监管。(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
11.发挥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作用。市、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按照要求承担辖区托育指导、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产品研发及协助开展托育机构督导等工作,根据实际设置相应的托位,提供管理、服务、专业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
(四)健全运行规范,提升托育机构服务质量
12.健全托育机构标准规范。落实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质量评估标准、管理规范和相关指南要求,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推动存量机构备案管理。各区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托育机构人员配置、卫生保健、保育管理、队伍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完善普惠托育机构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进托育机构分级管理。幼儿园开设托班应根据托育相关标准和规范,遵循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对园内软硬件设施进行相应改造,配备专业人员,规范办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房产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3.深入推进医育结合。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开展订单签约服务,制定项目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具体要求,采取巡回指导或协议派驻等方式,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服务。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在托育机构内的服务时长可视为基层服务时间。到2026年,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所有备案托育机构签约指导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五)加强综合监管,促进托育健康发展
14.严格普惠托育机构审核。修订完善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办法、奖补办法,避免获得补助资格的同一家机构同时存在普惠和非普惠两种服务标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发改委)
15.加强机构运营监管。落实属地管理,加强部门协同,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将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纳入抽查范围。落实信息公示制度,督促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线上、线下主动公开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事项,加强社会监督等工作。督促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加强资金监管,接受主管部门检查。各区应加强对各类补助资金的监管,明确使用渠道、使用范围。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16.实施智能监管模式。升级市托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政府、机构、家长无缝对接、透明监管。完善“育幼地图”功能,引导有需要的家庭就近选择符合标准规范的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推进备案信息公开和部门间数据共享,到2025年,完成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信息管理平台升级;到2026年,建立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信息共享台账并动态更新,托育机构(含幼儿园托班)年报完成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教育局、市数据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健全完善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推进。将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纳入各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纳入民生实事项目,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积极稳妥推进实施。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从财政投入、价格监管、人才培养、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健全普惠托育支持保障政策体系,促进多渠道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托育宣传活动,宣传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的重大意义,普及科学育儿的理念和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提升婴幼儿家庭的认同感,为托育服务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解读:《南京市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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